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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园)、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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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 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川教资[2015]03号、遂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遂教办函[2015] 9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户籍或工作单位要求
申请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船山区辖区。(工作单位在船山区辖区是指人事档案保存在船山区内相关部门,并与船山区辖区内的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参加社保交费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三)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指幼儿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非幼儿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学历的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师范专业毕业)学历,非师范专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普通话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应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和师范教育类专业在校期间未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六)身体、心理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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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秋季四川遂宁船山区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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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园)、各民办学校: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开展 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川教资[2015]03号、遂宁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遂教办函[2015] 9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5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户籍或工作单位要求
申请者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船山区辖区。(工作单位在船山区辖区是指人事档案保存在船山区内相关部门,并与船山区辖区内的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参加社保交费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三)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指幼儿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非幼儿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学历的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师范专业毕业)学历,非师范专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普通话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相应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和师范教育类专业在校期间未取得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六)身体、心理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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